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