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