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共享交通工具经营者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违法车辆数处每辆车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