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或者擅自施划、撤销公共停车泊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设置路障、锥筒、地锁等阻碍公共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