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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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