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立即清理;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