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理或者不恢复原状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组织予以清理、拆除。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