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理或者不恢复原状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组织予以清理、拆除。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