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因建设等特殊情形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占道单位、施工单位、占道范围、占道期限和批准单位,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到期后应恢复原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路缘、道路隔离带以及人行道上搭建斜坡通道,不得擅自开挖进出口或者通道。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