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种管、杆、箱、亭、广告牌、电子屏、体育健身器械、城市雕塑、户外照明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完好、整洁、安全;有污损、移位或者缺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理、修复、正位、更换或者重置。废弃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清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绿地、树木、护栏、杆线、路牌等公共设施晾晒物品。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