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设置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城市主要街道、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废弃的管线设施由所有权人及时清除。

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架空管线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遮蔽措施。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