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人行天桥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城市道路两侧店铺的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地的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放置其他物品。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划定便民摊点的经营区域(路段)、确定经营时间,并向社会公布。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营,经营期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地面,经营结束时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保持场地整洁。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