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禁止占用县城道路、住宅小区、广场等处的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纸扎纸活等迷信用品,禁止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占用县城道路、住宅小区、广场等处的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摆放纸扎纸活等迷信用品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丧事活动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造成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2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