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县城内禁止下列噪声污染活动:
(一)在居民住宅区、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产生环境噪声;
(二)在21时至次日6时期间,在县城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采用大音量音响网络直播、演唱或播放音乐、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易产生环境噪声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影响周围居民正常休息;
(三)汽车高音鸣笛或非法改装摩托车、汽车夜间噪音干扰居民工作生活;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