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并予以公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