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在县城内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运行,将油烟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设置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生活、工作环境。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将油烟排入私挖地沟、地下管道、下水管道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