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禁止在县城道路及两侧、广场等市场以外的露天公共场所屠宰家畜家禽等动物或摆放动物尸体及内脏、残肢、皮毛。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清理现场污水、污物及动物尸体和残肢;拒不停止或者不清理的,处2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