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除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外,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以营利为目的饲养食用鸽、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等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理。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饲养人未即时清理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