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除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外,禁止在县城建成区内以营利为目的饲养食用鸽、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等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理。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饲养人未即时清理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