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市场监督、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民政等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桓仁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协助街道办事处和桓仁镇政府做好环境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