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县城建成区。

本条例所称县城建成区,是指在县城行政区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其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