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县城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棚厦、门斗、围墙、栅栏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500元罚款。
(二)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200元罚款。
(三)在临街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阳台、窗外、平台、外走廊,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影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四)擅自在县城道路路缘设置接坡或路阶。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拒不清理拆除的,代为清理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200元罚款。
(五)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放置锥筒等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违反规定的,道路范围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道路范围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六)擅自占用城区街道两侧和公园、绿地、广场及其他公共场地架设炉灶加工食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拒不清理拆除的,代为清理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200元罚款。
(七)违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违反用电安全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等充电。违反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九)空调器的冷凝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凌空排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十)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停放自行车或堆放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