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水域保持自然生态,与周围人文景观相协调;(二)水面保持清洁,无塑料袋、油污、动物尸体、有害水生植物等漂浮废物,水体无发绿、发黑、发臭等污染现象;(三)岸坡、护栏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无堆放垃圾,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安全、整洁、完好;(四)各类船舶以及码头等临水建筑保持容貌整洁。其他部门或责任人管理的水域按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