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破坏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住宅小区和城区主次干道、小街小巷、绿化带、河岸河堤两侧及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内毁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占地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