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县城建成区内划定禁止从事建材、快递物流、电焊石雕、铁艺加工、修车、洗车、废旧物品经营等易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业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对已经在划定区域内从事禁止行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搬迁期限,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划定区域内不再为从事禁止行业的经营户办理营业执照。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