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县城道路路面和两侧的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出现坑槽、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陷等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交通标志标线出现破损、模糊不清、缺失的,应当及时施划和修复;
(三)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当畅通、完好,道缘石应当整齐、无缺损。出现损坏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四)道路和桥梁上的交通隔离设施、防护设施、窨井盖等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当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
道路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做好维护工作。出现损坏时,应及时修复;在接到报告或通知后,未及时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