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施工单位挖掘城区道路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通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验收。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