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施工单位挖掘城区道路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通知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