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城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选用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草坪等形式。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