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安全、物业收费、治安、消防、公共秩序、环境保护、房屋和设施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依法处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加强住宅小区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问题线索,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配合开展执法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人积极参与社区网格化管理,负责本区域内物业服务工作的考核。

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参与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组建和改选业主委员会等工作,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协调机制。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