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共同参与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物业服务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物资和资金支持。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