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辖区派出所、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相关单位等各方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
(五)物业服务人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
(六)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之间发生矛盾纠纷的;
(七)需要协调解决其他物业管理问题的。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