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相关主管部门、专业经营单位报告:

(一)发生火灾、水患、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且难以排除,严重危及业主、建筑物安全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