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并及时更新:
(一)营业执照、物业项目负责人和各项服务主管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收方式;
(三)电梯、消防、监控、人防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五)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服务费、公共收益收支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
(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八)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它应当公示的信息。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