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方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