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同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设立业主大会:

(一)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自首次交付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申请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