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总户数在五十户以下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