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和谐稳定,加强民族团结;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遵守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