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服务区域及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第十二条有效新建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计量装置应当专有部分一户一表、共有部分独立配置。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小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市、县(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业主及物业服务人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