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建立与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鼓励村(居)民自治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民间社团以及企业等自筹经费用于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