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条例/第四章 开发和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支持芦笙和斗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及有关团体、其他组织进入旅游景区和乡村旅游示范点展演、展销,宣传、推介芦笙和斗马文化及其有关旅游产品。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