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每年公历10月28日为自治县芦笙斗马节。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举办芦笙斗马节,支持乡镇、村屯、社会团体举办芦笙和斗马文化活动,打造民族节庆品牌,推动特色文化旅游发展。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