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和发展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芦笙和斗马文化相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为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和经费资助,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和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等活动。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