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芦笙和斗马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由本人或者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名单,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芦笙和斗马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芦笙和斗马文化表现形式;
(二)保存并能熟练使用与芦笙和斗马文化相关的原始文献、资料、实物;
(三)在特定领域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具有较大影响,且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