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侵占芦笙和斗马场地;(二)在芦笙和斗马场地规划及建设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三)占用生态公益林地、水源林地建设芦笙和斗马场地;(四)擅自采伐、迁移或者破坏芦笙和斗马场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五)利用芦笙和斗马活动进行赌博、迷信以及其他违背公序良俗、影响社会治安、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六)在斗马活动中虐待、伤害或者遗弃马匹。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