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和发展第二十一条有效芦笙和斗马文化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传授、展示芦笙和斗马文化与开展有关艺术创作和学术研究;(二)享受芦笙和斗马文化传承人补助经费;(三)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扶持;(四)对芦笙和斗马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五)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芦笙和斗马文化传承人。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