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快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快递业促进政策,推动快递业与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