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快递条例/第三章 经营主体和快递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公司、加盟企业和末端网点的监督管理,在业务流程、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并保证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