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快递企业应当将快件及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不能按时、按址投递的,快递企业应当与收件人协商确定投递事项;无法协商一致或者经两次免费投递仍无法联系收件人的,快递企业在征得寄件人同意后,可以作改投其他地址或者退件处理。
快递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应当事先征得收件人的同意,并告知快件投放的地址、免费保管期限以及超时保管收费标准等信息。
快递企业不得向收件人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投递费用,快递企业与收件人或者寄件人重新约定的情形除外。
快递从业人员投递快件后,应当及时录入投递信息并上传网络,不得在完成投递前录入或者上传虚假的投递信息。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