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快递条例/第三章 经营主体和快递服务第十七条有效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邮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备案文件。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