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快递条例/第三章 经营主体和快递服务第十八条有效快递末端网点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邮政管理部门制发的备案回执、开办者的企业名称、所属快递品牌的专用标识。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