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适应电动车发展要求,合理分配车辆路权,健全完善保障电动车安全畅通的信号、标志和标线等交通设施。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