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电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车登记之前,可以凭购车凭证临时上道路行驶,逾期未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凭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经登记后发放通行号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本条例施行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通行号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临时通行号牌。

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的规定登记。

本条例施行之前购买的未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购车凭证,发放临时通行号牌;本条例施行之后购买的未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临时通行号牌有效期和在农村牧区使用的电动车开始登记的时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